2015年1月1日,学界指出史上最严格的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违法污水处理的不道德按日处罚,通过没有下限的暗管污水处理,伪造监视数据的责任主体,有可能被公安部门拘留,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没有罚款下限,违法污染者有可能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处罚等条款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寻求经济缓慢发展和自然环境的人和自然是现代化过程中世界各国的联合课题。其中,矿业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可以说是世界关注的许多焦点问题。
但是,近年来,矿业企业经常发生环境事件,受到各界的谴责。那么,在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高压下,矿山企业应如何大力应对,密码环境保护灾难,构建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共赢发展呢?矿山企业要正确应对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事先认识和防止环境法律风险。
我国专注于矿产资源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霍志剑律师指出,矿企管理者们应重点关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面临的新问题,最差邀请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事务所认真分析、评价和说明矿企不存在的环境法律风险,明确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提高环境法律风险。霍志剑律师多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工作,熟悉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到雨仁律师事务所后,更加专注于矿山企业环境法研究。记者前几天采访,邀请他了解和分析矿山企业的法律法规。
记者:矿业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过程中容易发生哪些环境法律问题,应如何控制和防止环境法律风险?霍志剑:矿山企业在建设大型矿业项目之初,应对项目的选址工作受到充分评价,除了考虑交通、地质等常规因素外,还不应注意项目选址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附近公众的意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价进行预测,防止项目建设引起集体事件和集体诉讼我们必须注意以下法律风险,第一,企业建设没有根本环境风险的矿业项目时,要充分尊重项目的选址,不仅要考虑工业布局和功能区划,还要尊重其中的环境问题,特别要注意计划环境评价和项目环境评价的协商。在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务中,环境问题多为单一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无法解决问题,部分危险在城市规划开始时遭受灾难。因此,为了防止环境问题,必须协商计划环境评价和项目环境评价的关系。通过计划环境评价,地区各要素的布局和比例逐渐合理,增加各部门之间的障碍和影响,计划区域内各部门在生态空间中构筑人与自然统一。
同时,不应充分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项审查工作,依法申请人完成适当的行政审查程序,防止因行政程序违法给以前的工作留下危险。第二,矿山企业应尊重项目环境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价的程序性工作,不得贯彻各项调查、公众参与、听证会和论证工作,避免轻形式、过场。记者:在环境评价过程中,往往背后有征地纠纷等危险。
这个应该怎么回避呢霍志剑:在项目环境评价过程中,环境评价机构不会根据不同建设规模的项目计算相应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水距离内的征集地是否成为未来开展环境保护竣工检查的最重要的审查指标之一。一般来说,环境评价机构不制作整个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确认有防水距离范围,即征集范围。
然而,一些大型项目很可能因情况变化而重复使用建设完成的项目,或者需要增加建设规模,卫生保护距离(征地范围)也不会适当减少。同时,赔偿金范围变大引起的纠纷也不会随之而来。
我们指出,如果建设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书的制作阶段,不应考虑分阶段建设项目,即开展分阶段环境评价、分阶段建设,整个项目不应进行环境评价,然后进行分阶段建设。此外,如果项目规模再次发生变化,导致建设工期调整或项目规模下降,企业方面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新的审查,积极发表适当的信息,公开发表,在半透明的环境中构建与得失相关人员的对话和交流记者:项目建设过程中背后的避难运动导火索应如何处理?霍志剑:附近的避难运动,也称为附近的避难效果,附近的避难群侯症,是指地方人希望的表达意见,反感有污染威胁的设施位于附近。目前,污染危险考验不仅是政府的预防管理意识和能力,也是投资者智慧和能力的考验。如果建设项目不客观地产生环境污染,则必须事先征求得失相关人员,即不受项目影响群体的公共意见。
如果前期工作只是以隐秘的方式展开,项目开工或开工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引起公众的集体杯葛。拒绝企业必须注意以下法律风险,第一,建设矿业项目,特别是大型矿业项目时,投资者不应高度重视事前宣传和环境评价阶段的公众参与,贯彻各项调查和评价工作,促进政府公开发表半透明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完全避免矛盾和误解的可能性。第二,在项目建设之初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防止环境混乱和污染庞加莱。
第三,如果环境事件再次发生,应善于利用舆论工具在事件开始进行预判,准确分析形势,及时有效地采取对策。在这方面,四川什邡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项目事件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记者:在获得采矿权利的过程中,背后有什么样的环境法律风险呢?我应该怎么消除呢?霍志剑:到2015年为止,环境评价文件的获得是矿业许可证审查过程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提交或违反提交,就没有取消或取消采矿许可证的法律风险。
2014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简化审查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查制度工作方案通报》,规定项目审查简化前置审查,只保证计划选址、用地预审(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查,但重大项目仍将环评审查作为前置条件。对其他审查事项实施并联处理,对矿山项目的环境评价拒绝一点也没有开放。根据《矿产资源铁矿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矿产权申请人办理矿业许可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矿企在主办权矿业许可证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行政审批的法定程序,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企业申请人获得矿业许可证的最重要前提,申请人应依法提交。
矿业许可证在环境评价报告书不足的情况下获得或通过审查后再发行环境评价文件的,行政诉讼和行政监察不存在被取消或取消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投资企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申请人的行政审查文件都不应该遵循法定程序。
即使投资促进企业有各种便利的条件,他们也不应该总是警告自己要规范和履行责任,同时监督行政机该监督行政机。因为只有审查的正确性才能保证以前的安全性。
在这方面,我曾多次参与的石某等人起诉撤销浙江省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对宁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授予矿业许可证行政不道德事件,是典型的例子。记者:从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矿山企业应如何加强对环境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预防?霍志剑: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随着我国现阶段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保护和适当法律的继续执行不受重视,作为难以引起环境问题的矿业企业的反应不应高度警告,在宏观上做好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重点预防环境法律风险。另外,矿山企业对环境法律和政策状况持续关注,对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进行了积极的判别。
只有这样,才能掌握自主性,消除风险,减少环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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